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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挤对手为目的低价销售

发布时间:2021-04-16 14:11:17 所属栏目:评论 来源:互联网
导读:降、活动券等补贴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具体行为举例如下: 1. 2020 年 12 月 4 日,当事人销售寿光黄瓜(450g50g /份),进货成本 2.15 元,补贴后实际销售价格 1.99 元。 2. 2021 年 1 月 7 日,当事人销售佳农洛川富士苹果(4.2 斤50g),进货

降、活动券等补贴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具体行为举例如下:

  1. 2020 年 12 月 4 日,当事人销售寿光黄瓜(450g±50g /份),进货成本 2.15 元,补贴后实际销售价格 1.99 元。

  2. 2021 年 1 月 7 日,当事人销售佳农洛川富士苹果(4.2 斤±50g),进货成本 21.9 元,补贴后实际销售价格 20 元。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务数据,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1 月,当事人累计补贴**万元,致使大量商品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如计入运营等成本,当事人实际销售收入远低于成本。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1. 2021 年 2 月 19 日,当事人销售枣园桥无抗鸡蛋 90 枚/箱,页面标示“直降 40.1 元,限购 2 份,¥49.9 ¥90”。经查,该商品为当日新品,并未降价。

  2. 2021 年 2 月 19 日,当事人销售山东栖霞红富士 400g,页面标示“4.3 折优惠,¥2.59 ¥5.98”。经查,该商品为当日新品,未有折扣优惠。

  以上示例的事实,有商品价格页面截图、协议、补贴情况、相关财务数据、交易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1 年 2 月 25 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书面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及商品多、持续时间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行政指导会进行提醒告诫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仍在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改正;

  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罚款 100 万元;

  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罚款 50 万元。

  以上合并罚款 150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 12 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

(编辑:济南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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