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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啦!字体库不是数据库

发布时间:2021-06-26 12:18:17 所属栏目:大数据 来源:互联网
导读:无 论 你 是 生 产 企 业 还 是 服 务 行业,只要你有一定规模,只要你有商品包装、店铺招牌、广告招贴,你就有可能收到律师函,告诉你,你的商品包装、店铺招牌、广告招贴中所用的字已经侵权了,必须为你用的这些字交钱。 2011年南京市中级法院已经作出了这
    无 论 你 是 生 产 企 业 还 是 服 务 行业,只要你有一定规模,只要你有商品包装、店铺招牌、广告招贴,你就有可能收到律师函,告诉你,你的商品包装、店铺招牌、广告招贴中所用的字已经侵权了,必须为你用的这些字交钱。
 
 
    2011年南京市中级法院已经作出了这样一个判决:一家公司在商业标识 中 使 用 了 “ 城 市 宝 贝 ” 和 “ 笑 巴喜”这几个字,被法院认定为侵权。因为这家公司用的这几个字是汉仪公司字体软件中的字,而法院认为,汉仪公司软件字体库中的这些字作为单字均具有独创性,享有美术作品着作权,被告公司未经汉仪公司授权,把这些字用在自己的商业标识中就是侵权。
 
 
    就是说,一个商家买来一套字体软件,但不能把字体软件里的字用到自己公司的商品包装、店铺招牌、广告招贴中,想用就要先取得字体软件公 司 的 同 意 , 并 向 字 体 软 件 公 司 交钱。因为,法院认为,字体软件里的每个字都可以是一件美术作品,是有着作权的。
 
 
    浙江的一些小企业、小商户,在字体权利人律师的警告加法院诉讼的大棒下,正在纷纷交钱。而据说像广州这样的大城市,几乎所有大企业,都 在 被 字 体 软 件 公 司 追 要 字 体 使 用费。
 
 
    字体软件是“美术作品数据库”吗
 
 
    把字体软件里的单字视为一件美术作品,每个字都有着作权,用了就得交钱。法律依据何在?法理依据何在?
 
 
    坦 率 地 说 , 直 接 的 法 律 依 据 没有。法理依据呢,有人提出了一个理由,认为字体软件里包含了美术作品数据库,具体理由:
 
 
    1、“字体美术作品权利人”销售的字体软件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调用字体的操作程序,另一部分是美术作品数据库。
 
 
    2、操作程序只起辅助作用,而美术作品数据库则是真正的使用目的,因而居于主导、统制地位。
 
 
    3、字体软件操作程序可以发一个许可、收一份费;另一部分美术作品数据库的使用,要另行许可、收费。
 
 
    但是,这种看法站得住吗?
 
 
    在 百 度 音 乐 上 , 一 首 周 杰 伦 的《青花瓷》大小是3 .6M ,而一套计算机字体软件有的才2M 。说这样大小的软件,还构成一个“数据库”,不觉得滑稽吗?
 
 
[page]    字体业者现在使用的字体软件,即T T F字体软件,是微软公司、苹果公司开发的文件格式,有关软件是免费的;字体业者完成的工作,只不过是用第三方成熟的工具软件(如F rontC reator),将自己的字体数据,加入到微软公司、苹果公司格式的T T F软件中 。 我 们 计 算 机 的W in d o ws、Macintosh操作系统有微软公司、苹果公司的图形引擎软件,会识别各种图形 软 件 提 供 的 数 据 , 包 括 图 形 、 文字、视频等,字体只是静态图象的一种。
 
 
    通 过 深 入 研 究 可 以 发 现 , 所 谓“字体美术作品”来自于“美术作品数据库”的“完美理论”,根本就是子虚乌有:任何软件都有数据结构,都要处理数据,字体软件也是一样道理。人们购买了字体软件,也就购买了软件中的数据结构、数据。正常使用字体软件相关功能,无需再许可。
 
 
    通过仔细研究可以发现,即使字体软件可以分为两部分,即操作程序和数据库,按照数据库保护的法律,字体业者也没有另行许可、收费的权利。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学,某些领域还很不成熟。凭着一知半解,人们就会提出一大套理论,甚至作出判决。所谓“美术作品数据库”、“字体美术作品”就是这样。
 
 
    数据库法律看上去很美
 
 
    我国还没有《数据库法》,但对任何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我国知识产权法官们会对法律作出“释明”。实际上是运用外国先进立法的逻辑,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为新兴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字体美术作品权利人”们正是利用了这种机制。
 
 
    欧盟委员会1996年《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是世界上唯一成文法。其中有大段规定,看来字体业者可以利用,其不明真相者,看了真的欢欣鼓舞。例如《指令》指出:数据库的制作 需 要 投 入 大 量 的 人 力 、 技 术 和 资金,而他人却可以极低成本,复制或访问这些数据库;非法提取或再利用数据库的内容,经济、技术后果严重;如果不能建立稳定统一的法律保护制度以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权利,就不可能鼓励对这种现代化信息存储与处理系统,进行投资。
 
 
    国内生产“美术作品数据库”的企 业 就 一 直 在 呼 吁 : 不 实 行 单 字 收费,制作计算机字体的投入,就无法回收,企业就无法生存。
 
 
    《指令》的进一步规定,更使计算机字体“美术作品数据库派”兴奋无 比 : “ 电 子 数 据 库 还 包 括C D-R O M 、C D -I类的介质”。字体软件不就是在C D -R O M 、C D -I光盘上的“数据库”吗?
 
 
    《指令》还规定:智力上的独创性,是确定数据库版权保护的唯一标准,没有其他标准,尤其不能用美学标准或质量标准。“美术作品数据库派 ” 不 是 一 直 主 张 , 凡 是 有 独 创 性的,就是应当保护的吗?看来无论是高度装饰性,还是简洁的印刷字体,在上述标准下,都感到无比温暖、幸福。
 
 
    不幸的是:《指令》保护范围与字体软件无关
 
 
    但是,《指令》对数据库的含义是这样规定的:
 
 
    “数据库”一词应理解为包括文学、艺术、音乐等作品的汇编,或其他材料汇编,如文件、录音资料、图像、数字、事实和数据;数据库应包括经系统或有序地编排,并能分别存取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集;所以单独的录音或视听作品、电影、文学或音乐作品,不属于本指令保护的范围。
 
 
    也就是说,单一作品不能受数据库权保护。数据库保护不是将任何软件 , 分 裂 为 数 据 、 操 作 程 序 两 个 权利。只有众多视听作品、电影、文学或音乐作品,包括众多美术作品汇集成的数据库,才产生数据库权。
 
 
    更加不幸的是:《指令》所赋予的权利恰与想象相反
 
 
    《指令》第三章,极其专业地规定 了 数 据 库 权 的 内 容 , 其 第 七 条 规定:
 
 
    成员国对在获得、验证或展示数据库内容方面,进行了实质性或大量投 资 的 数 据 库 制 造 商 , 应 当 赋 予 权利,令其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对整个数据库或其中实质部分,进行提取或再利用。
 
 
    所谓提取,指对整个数据库或其中实质部分,用任何手段,永久或暂时转移至其他介质。
 
 
[page]    所谓再利用,指以任何手段如发行、出租、上线等,将数据库或其中实质部分,提供给公众。
 
 
    从 以 上 这 些 枯 燥 但 完 美 的 规 定中,“美术作品数据库派”品出了为“单字美术作品”量身订制权利!不信?请看某字体厂商的《字体美术作品许可合同》:
 
 
    “商业发布时,必须事先得到本公 司 的 授 权 。 具 体 商 业 发 布 范 围 包括:企业名称、商标、标识、企业宣传册、产品包装、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海报、平面广告、电视广告、户 外 广 告 、 网 络 广 告 、 企 业 自 有 网站 、 音 像 制 品 、 展 览 、 展 示 、 出 版物、电视栏目、视频产品等。”
 
 
    上述《字体美术作品许可合同》列 举 的 “ 商 业 发 布 ” 行 为 , 不 都 是《指令》禁止的“提取、再利用”行为吗?这些行为,无一不是提取了数据库中“单字美术作品的数据包”,无一不是发布了该数据包表达的单字美术作品。
 
 
    不幸的是:《指令》赋予数据库制造商的权利,恰恰与想象相反。
 
 
    《 指 令 》 第3章 第7条2之(b)中,明确规定了“权利用尽”:权利人及其受许人,在欧共体内首次销售数据库制品后,丧失对该数据库制品转售的控制权。
 
 
    第8条第1款更是直接规定了数据库合法用户的权利:向公众开放的数据库制造商,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合法用户,对数据库的实质部分,为任何目的,从质上或量上,进行提取和/或再利用。合法用户被许可对数据 库 一 部 分 , 进 行 提 取 或 重 新 利 用的,上述规定适用于该部分。
 
 
    也 就 是 说 , 假 如 字 体 软 件 “ 属于”数据库,那么按照数据库的法律规定,只要该数据库向公众开放(即允许任何公众付费后使用),那么字体软件制造商也就是“字体美术作品数据库”的制造商,就没有权利阻止合法用户(即出钱购买了字体软件的用户),对单字提取或再利用,而无论是什么目的(即不论用户为了自己写情书,还是制作商业广告)。
 
 
    《指令》第10条保护期为从数据库完成之日起,为期15年。
 
 
    以《指令》为代表的数据库法,保护的是众多信息的汇编,如《北大法 宝 》 这 样 的 法 律 、 判 例 数 据 库 ;《珍爱网》这样的婚介信息数据库。如果一个用户,仅购买了使用权,但花大量时间,下载了所有信息,或相当数量的信息,用于自己开办竞争网站,这样的行为违反数据库保护法。而付费之后,提取有限的内容,再利用、生产出自己的产品,是不需要再许可、交费的。
 
 
    数据库保护法在每一作品仍然拥有 版 权 的 情 况 下 , 对 于 作 品 的 汇 编库,给以数据库的新权利。单一软件中 的 数 据 、 函 数 , 是 软 件 的 组 成 部分,不是众多作品汇编,不产生新利益,从而不产生新权利。
 
 
    说 实 在 的 , 对 于 “ 字 体 美 术 作品”保护,数据库法律只是看上去很美,实际上是致死的毒药。按照数据库保护法律,提供“美术作品数据库”的字体业者,在该数据库售出后,对其中的 字 已 经 丧 失 了 禁 止 他 人 使 用 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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