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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不断翻新 治理应明确企业责任与政府职能界限

发布时间:2016-09-14 07:27:30 所属栏目:传媒 来源:站长之家用户
导读:长期以来,传销活动好像社会“毒瘤”,严重扰乱着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尽管政府一再三令五申,严令禁止,重拳出击,但传销活动并没有销声匿迹,反而搭上

长期以来,传销活动好像社会“毒瘤”,严重扰乱着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尽管政府一再三令五申,严令禁止,重拳出击,但传销活动并没有销声匿迹,反而搭上了互联网的快车开始在各地蔓延,在“互联网+”时代,出现了“互联网+拉人头”传销方式,即网络传销。

 网络传销的新特点

网络传销即行为人利用互联网信息平台,借助高科技、电子商务等名义,遮人耳目进行非法传销。发展会员都是在网络上进行,会员必须通过网站才能加入传销,并且使用的用户名都是假名或者代号,并且都有各自的登陆密码,彼此之间的联系主要通过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工具来完成。网站还要求汇款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这就避免了传统传销中下线与上线必须见面的情况,操纵者由明转向暗,躲在幕后,万一下线被执法部门查获后,上线也能马上逃之夭夭。由于会员发展下线的情况只反映在互联网上,再加上会员在传销方式上保持单线联系,根本无从查证公司网站的真实信息和会员的真实身份,仅凭网络上的信息很难追查到上线。

 除了上述互联网自身带来的特征以外,网络传销还呈现出以下三个变化:

一是通过设置周期短、利润高的传销规则以攫取更大利润。传统非法传销活动中,传销组织者或参与者往往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诱骗会员尽可能多地购买产品或服务,以吸取大量资金。但新的传销犯罪活动却不同,组织者常常会限制会员的投资数额,明确规定每名会员的投资上限。这种限制会员投资上限的本质是非法传销组织者通过设置周期较短、利润较高的游戏规则,达到在较大范围内更广泛地吸引传销参与者,避免因某一层级的会员一次性投资过多,在“下线”发展不及时的情况下出现资金链断裂,进而造成“上线”亏损的目的。所以,在这种传销方式下,传销组织更容易发展壮大、波及范围更广,攫取的资金利润也更高,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资本流动,极大地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二是通过加快传销组织裂变增强犯罪的隐蔽性。传统非法传销活动中,“上线”通过发展“下线”形成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后,位于顶层的“上线”可以一直从其“下线”包括“下线的下线”缴付的费用或购买的商品、服务中获得提成,由此不断滚动循环而不会出局。但新的非法传销规则却不同,对“上线”设置出局规则,当“上线”利润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其将被后来者顶替,不再获得任何提成,出局后其可再进入第二轮游戏,继续交钱,继续发展下线,达到某一程度后再出局,如此反复。这种方式改变了以往传销人员“只进不出”的局面,逐渐演变为“有进有出”的动态组织格局,极大地规避了以往成百上千人的传销集团难以隐蔽作案,且易被一网打尽的风险,同时也易造成出局的“上线”脱离传销组织而逍遥法外,增大了严厉打击非法传销行为的工作难度,也严重削减了打击效果,导致非法传销的毒瘤在社会中的存续时间更为持久。

三是通过不断翻新手法增强传销犯罪行为的迷惑性。与传统非法传销相比,新的非法传销活动中组织者更重视对自身合法性的论证,通过极力划清与非法传销的界限来消除参加者的疑虑。如在宣传手法上,犯罪分子一改过去的“产品收费”为现在的“入网(会)费”、“销售红利”等方式,并通过“重复消费”、“框架营销”、 “连锁经营”、“复合加盟营销”、“消费联盟”、“滚动促销”等华丽新潮的各种新名称,大肆鼓吹其传销行为是所谓的“潜力大、效益高的革命性直销方式”,同时通过编造政府支持或投资项目的公益性质等谎言,来不断迷惑人民群众加入其传销组织;在传销内容上,由以往的传销实物商品,逐渐演变为传销概念、理念和份额;在传销媒介上,更是充分利用互联网的虚拟性和便捷性,在电子商务、IT新技术等高科技外衣的包装下,炮制出很多蛊惑性极强的致富骗局,极大地提升了非法传销行为的迷惑性和欺骗性,不仅使更多的人民群众在无形中陷入非法传销的骗局,更增大了非法传销活动被发现和打击的难度。

 网络传销的三重危害

  网络传销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具体体现在:

瓦解社会伦理体系,破坏社会稳定基础。网络传销特别是基于朋友圈,利用亲情、友情,唆使参与者以“善意的谎言”诱骗亲朋好友参与传销,骗局被揭露后,直接导致人与人信任度严重下降,从而瓦解了以亲情、友情、诚信维系的社会伦理体系,把金钱和欺骗作为社会生活的指挥棒,加剧整个社会信任互惠机制的破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拉人头”传销作为一种虚拟的经济活动,不存在商品或者服务的等价交换,不会增加社会财富,传销资金只在传销人员之间转移,最后汇集于顶层少数人之手,这使得大量民间资金脱离金融监管,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

引发治安案件乃至滋生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网络传销尽管活动于网络平台,但却极易危害现实的社会秩序。网络传销具有极强的传播性,极易复制,低成本高收益,每个被骗者都是从事传销违法犯罪的潜在者,会催生一系列诈骗犯罪。一旦资金链断裂,骗局被揭穿,血本无归,则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有的甚至引发非法拘禁、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恶性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认清网络传销犯罪的本质特征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特征如下: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这是传销组织诱骗成员取得传销资格常用的一种引诱方式和必经程序。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戳穿了传销组织者们在发展成员时,所谓推销商品、提供服务只是用作一个哄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道具,收取费用才是真正目的之欺骗实质。“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揭示了取得传销资格的两种途径:对于“拉人头”传销,“交纳费用”,直接交钱即可取得资格,购买商品、推销服务等已成为多余,不论何种方式加入,不交钱是绝对不能取得传销资格的。

(编辑:济南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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