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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税"是否会横空出世?

发布时间:2021-01-09 15:06:11 所属栏目:动态 来源:互联网
导读:潮流品牌有多风光,从泡泡玛特的上市成绩中就可见一斑。 2 月 11 日,泡泡玛特登陆港交所,其在招股阶段就超购近 356 倍,暗盘阶段一度涨超 100%,上市当天最终取得收涨 79.22% 的成绩,总市值逼近千亿港元。这个成立十年、近两年才刚刚冒头的潮玩企业,凭借

潮流品牌有多风光,从泡泡玛特的上市成绩中就可见一斑。

  2 月 11 日,泡泡玛特登陆港交所,其在招股阶段就超购近 356 倍,暗盘阶段一度涨超 100%,上市当天最终取得收涨 79.22% 的成绩,总市值逼近千亿港元。这个成立十年、近两年才刚刚冒头的潮玩企业,凭借着单价 59 元的盲盒,卖出了 17 亿元的年营收与近千亿市值。

  年轻人的购买力令人惊叹,更夸张的是资本对其的狂热追捧。与实际营收规模相比,泡泡玛特近千亿的市值显然有些过高了,但即使质疑声不在少数,资本还是坚定表现出了对潮流经济的看好:国金证券分析认为,潮流玩具市场未来五年预计增速超过芯片行业。
 

另外,Intel 将继续在大连内存工厂生产 NAND 晶圆,并保留其 NAND 晶圆制造和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一直到 2025 年 3 月交易最终完成。而对于傲腾业务,Intel 将继续保留。

  不过,出售 NAND 闪存业务的 Intel 依然在内存存储日上展示了自己的 NAND 实力水平,推出了 3 款业界领先的全新 NAND SSD,包括 Intel 固态盘 670p、Intel 固态盘 D7-P5510 以及 Intel 固态盘 D5-P5316,这三款 NAND SSD 都是采用了 144 层存储单元,但面向不同的使用场景。

  对于 3D NAND 而言,闪存层数是衡量其闪存先进性最直观的维度。Intel 方面表示:“所有 3D NAND 厂商都在增加层数,以便在每平方毫米 NAND 晶圆上存储更多数据,提升每个晶圆的容量,最终降低成本。”

  根据 Intel 的介绍,670p 是在客户端用于主流计算的 Intel 下一代 144 层 QLC 3D NAND 固态盘,提供具备 Pyrite 2.0 安全性和支持断电通知的端到端数据保护,以帮助提高 IT 效率并提高 PC 客户端中实际使用情况和应用程序的可管理性。
 

 全球年内已有 30 多个国家对科技巨头征收数字税,中国高级官员近来也频频发声,计划将数字税研究提上日程。去年,专家曾称中国短期内应该不会考虑征收数字税。如今呢?

  科技巨头面临全球反垄断浪潮之际,数字税频繁出现在中国高级官员口中,相关讨论也是甚嚣尘上。

  “数字大棒”要来了吗?

  发生了什么?

  12 月 16 日周三,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姚前在新京报贝壳财经主办的“新发展新格局资本市场再出发” 高峰论坛上表示,基于“用户创造价值”理念,作为公众代表,政府是否有必要像征收自然资源税一样,对平台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值得深入研究。

总的来说,虽然目前数字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大型的跨国互联网平台企业,背后的用户创造价值理念表达了这么一个观点,用户数据是平台的价值来源,不应是免费的。

研究和关注数字税对中小企业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他进一步称,数字税落地还存在挑战,下一步将密切关注数字税国际改革进展,加强数字税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建立规范、公平、科学、合理的数字税制度。

  此前一天,中国财政部原副部长朱光耀在第四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也称,是时候对数字税收进行总体研究,其中包括国际数字税收问题,也有国家内部的,特别是对拥有大型科技、数据、消费者流量平台的国家的针对性研究。

  他表示,过去数年国际范畴内的数字税收已有讨论,但单一国家国内的数字税收都还未提上议事日程,今天拥有大型互联网公司的国家应把国内数字税收适时提上议事日程。

  在朱光耀看来,数字税收的研究、制定及实施问题是在宏观框架下推动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研究的政策性问题之一,此外还要关注数据安全等普遍规则制定、数字货币问题、反垄断问题等。

  数字税是什么?

  频频被高级官员提起,数字税究竟是什么?

  早在 7 月,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冯俏彬就曾指出,数字税的第一层含义是对电子商务征税,其性质是流转税。同时,这个层面的数字税也是国内税的概念。征与不征收、怎么征,各个国家对此有完全的决定权。

  而数字税的另一层含义是经济数字税收。这就是目前在国际层面上,受到极大关注的 OECD 经济数字化的税收解决方案。

  在这个层面,数字税涉及的是跨国的互联网公司、数字巨头所创造的巨额利润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分配问题,是所得税。涉及到各国的税收分配问题属于国际税收范畴,必须通过国际协商协定。

  更深入地来看,中央财经大学政府预算研究中心主任王雍君将数字税宽泛地定义为对数字企业(数字业务收入及其利润)的额外征税,涵盖补偿性数字税和矫正性数字税,前者支持共同市场,后者支持社会公正。

  他撰文称,数字税的第一项理论基础在于,对数字企业征收补偿性数字税,作为对偏离竞争中性的矫正,以使竞争中性的税收条件在数字经济条件下亦可被满足。

  用以消除数字化租金的矫正性数字税则可以作为一种惩罚机制用以内化数字化企业的负外部性。

  目前,数字经济的两面性创设了对数字税进行理论基础思考的大背景:数字化企业可以利用数字化力量行善,也可能滥用数字化力量“施恶”并从中获利。

支持共同市场有效运作所依赖的竞争中性,连同支持社会公正所依赖的限制数字化租金,共同定义了数字税作为“止恶”工具理应发挥的两类基本作用。

据此,把数字税区分为补偿性数字税和矫正性数字税是适当的和必要的,前者旨在“补齐税差”——作为对 BEPS 的救济机制;后者旨在防控附加损害,即从滥用数字化力量制造“负外部性”活动中攫取数字化租金。

补偿性数字税是“必须的”,矫正性数字税则是“选择性的”。选择应在控制外部性的各种机制中做出,包括对数字化企业强制实施额外监管和信息披露。

(编辑:济南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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